建设工程系国计民生之大方面,法律规制众多,事无巨细,故客观上也有较多的合同无效事由。而工程甫成,长存于世,难以恢复原状,无效合同的处理则成为大问题。如果可以依照合同要求价款,乃至约定之奖励,那么无效合同又与有效合同有何区别?建设工程无效之后果,真系令人着迷的法学难题。
工程建设中,合同各方主体常约定所谓“管理费”,而内涵则不一,一旦合同无效,当事人对管理费之计算、收取往往产生较大争议,探究法院对此如何处理,以期总结可预测之准则,对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诚有实益。
问题索引
一、建设工程中“管理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什么是构成合同价款的“管理费”,什么是转包牟利的管理费?
二、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吗?建设工程中“非法所得”具体是指什么?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其进行追缴?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如何对管理费进行合理的约定,以避免事后的纠纷?
案例索引
本文选取“北大法宝”、“openlaw”两大数据库的司法案例为研究素材,用该两大数据库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若干省高院的相关案例,并以名称或全文中含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费”、“非法所得”为检索词进行检索,最终筛选出以下7个人民法院案例,分别编号为案例1-7,加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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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评论、律行天下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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