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上交所项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中金所项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中国结算项目(以下合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竹林路临时道路工程(以下合称为“本工程”)已经招标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并已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本工程批准建设资金为法定机构自有资金投资,现已基本落实。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建设单位;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双方共同作为本工程的招标人,并由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签署本工程的施工合同。上海竹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工程的项目管理公司。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全过程施工招标代理服务。
4.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1建设地点及工程规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选址于上海浦东新区竹园商贸地块,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地块周边地界为竹林路(规划中)以东,张家浜河以北,杨高南路以西,北与竹园商贸区2-16地块紧邻。
本项目地面以上为三幢独立的超高层建筑,无裙房,三幢塔楼在七层、八层有连廊将三幢塔楼连接成整体,其中,上交所塔楼32层(建筑高度200 m,建筑最高点高度215.02m)、中金所塔楼30层(建筑高度180m,建筑最高点高度193.02m);中国结算塔楼22层(建筑高度138.22m,建筑最高点高度152.02m)。本项目整体设置5层地下室。总用地面积55287.2m2,总建筑面积51916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69612㎡,地下建筑面积249548㎡。
竹林路临时道路工程由南至北自施工工地大门通向浦电路,道路全长约277米,道路宽度约16米。
4.2.招标范围:招标人所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所显示及招标文件所要求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临时道路、雨污水管道、照明等相关工程。
5.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6.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其以上。
7.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8月22日—2013年8月2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4:30,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1楼西大厅向招标代理单位报名,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招标文件工本费1000元整。本次招标施工图纸将向各投标人提供光盘(CAD及PDF版)及纸质招标图纸。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报名时应签署招标人提供的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未签署保密承诺函的,不接受其报名。
9.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整。。
1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11、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12.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公司:上海竹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
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茂兴路90号18楼
联系人:葛亚杰 张旭帆 陈雷
电 话: 021-55356868-82093
传 真:021-50431257
附件一:保密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竹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诺人”)拟参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上交所项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中金所项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中国结算项目—竹林路临时道路工程施工承包工程(以下合称为“本工程”)的投标,特出具本保密承诺函。
1.本承诺函提及的“保密信息”是指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及招标代理人为进行本次招投标,以任何媒介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方式)提供给承诺人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拷贝、设计图纸、市政规划、政策信息及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任何数据。
2.承诺人保证自购标之日起,直至保密信息非因承诺人的原因且以招标人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的期间,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2.1 承诺人保证对保密信息妥善保管,仅为完成本次招投标之目的而正当使用,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保密信息做出任何其他目的的披露、使用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人泄露、扩散,向各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论坛等)和公开场合透露或公布等。
2.2 承诺人保证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以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一样的勤勉职责保护招标人的保密信息,并且只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确有必要知晓该信息的承诺人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且该等人士已事先同意受本承诺函条款的约束。
2.3 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招标人可随时取消承诺人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和2、按本工程中标价的10%向招标人承担违约金或/和3、按对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本承诺函或保密信息的披露未做出任何关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规定或作出任何该等暗示,也不得解释为招标人有义务向承诺人提供信息。
4.本承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且承诺人已经为出具本承诺函获得一切必要授权。
5.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保密信息非因承诺人的原因且以招标人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
承诺人(购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二○一三年 月 日 |